(2015)紅民一初字第582號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15-9-16)
(2015)紅民一初字第582號
原告張某。
被告張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稱現無法聯系到被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 判 長 張巧榮
審 判 員 劉志丹
人民陪審員 史來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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