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61號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9-21)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261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鄔炳逵、楊慶賀,孟州市眾誠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吳某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本案系離婚糾紛案件,原告因與被告庭下調(diào)解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yīng)予準(zhǔn)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原魁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夏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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