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0號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60號
原告蘆某,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雙喜、原虎臣,河南圣煜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方某,男,1976年5月5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蘆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判員 韓冬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籍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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