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91號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91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5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師清亮,河南圣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2013年經人介紹認識,于同年10月10日登記結婚,于2015年1月14日生育一子,取名楊某甲。由于原、被告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婚后經常因生活瑣事生氣吵架,現原、被告分居達六個月,夫妻感情破裂,起訴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3、原告的婚前財產歸原告所有;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陳愛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春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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