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81號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9-10)
(2015)孟民谷初字第00081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雷聲,孟州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口頭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 王江波
審判員 原魁星
審判員 毛方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張欣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