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26號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9-11)
(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26號
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
被告張某某,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擔。
審判員 武娜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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