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5號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5號
原告司某某,女,1980年9月5日生,漢族,住沁陽市。
被告羅某,男,1981年10月27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司某某與被告羅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雙方已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張小嬌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郜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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