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43-1號(hào)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9-17)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43-1號(hào)
原告段某某,男,2001年9月30日出生,漢族,住沁陽市。
法定代理人段路線,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父親。
被告李勤,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漢族,住沁陽市。
本院受理原告段某某與被告李勤為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以雙方自行和解,且已全部履行,不再有任何爭執(zhí)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撤訴理由正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某某負(fù)擔(dān)。
審 判 長 聶卓文
代理審判員 張小嬌
人民陪審員 薛沁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趙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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