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崇義初字第00151號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沁民崇義初字第00151號
原告趙某某,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沁陽市。
被告王某某,女,1950年3月12日出生,漢族,住沁陽市。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原、被告雙方已和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為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判員 趙清太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二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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