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西萬初字第00176號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9-6)
(2015)沁民西萬初字第00176號
原告張某某,女,1982年11月3日生,漢族,住沁陽市。
法定代理人安小臘,女,1955年7月15日生,漢族,住沁陽市。
委托代理人張二軍,沁陽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又名田某甲,男,1973年2月24日生,漢族,住沁陽市。
委托代理人王立行,沁陽市沁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任清梅,沁陽市沁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田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訴理由正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員 楊 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張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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