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32號
——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2015-8-28)
(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32號
原告趙某甲,男,住沁陽市。
原告宋某某,女,住沁陽市。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國慶,沁陽市懷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趙某乙,女,住沁陽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甲、宋某某訴被告趙某乙為贍養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甲、宋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以被告主動登門表示悔過,母女合好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甲、宋某某申請撤訴理由正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甲、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趙某甲、宋某某負擔。
審判員 劉刑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司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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