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云初字第147號
——河南省修武縣人民法院(2015-9-25)
(2015)修民云初字第147號
原告趙某某,女,1983年12月11日生。
被告趙某甲,男,1979年3月8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趙某甲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證據不足為由向本院提起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訴,理由正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高國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許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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