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馬刑初字第00099號
——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法院(2015-9-30)
(2015)馬刑初字第00099號
公訴機關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住焦作市馬村區,因涉嫌盜竊,于2015年3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于2015年4月17日經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馬村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以焦馬檢公訴刑訴(2015)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焦作市馬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竄至焦作市馬村區南水北調小區,從窗戶進入被害人常某某家中,盜走現金600元和一條黃金項鏈。經鑒定,該項鏈價值4722元。贓款已揮霍。
2、2014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竄至焦作市馬村區南水北調小區,從窗戶進入被害人趙某某家中,盜走現金500元。贓款已揮霍。
3、2014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竄至焦作市馬村區南水北調小區,從窗戶進入被害人原某某家中,盜走現金200元。贓款已揮霍。
4、2015年1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竄至焦作市馬村區和諧小區,用事先準備好的鉗子將被害人趙某甲臥室的窗戶玻璃敲碎后,入室盜竊現金2500元。贓款已揮霍。
5、2015年2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竄至焦作市馬村區和諧小區,用事先準備好的鉗子等工具撬開被害人邊某某家中衛生間窗戶的防盜網,準備進入時,聽到有人叫喊后逃跑。贓款已揮霍。
6、2015年2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竄至焦作市馬村區和諧小區,用事先準備好的鉗子等工具撬開被害人焦某某家中衛生間窗戶的防盜網,入室盜竊現金2000元和一瓶小酌仙酒。贓款已揮霍。
7、2015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竄至焦作市馬村區和諧小區,用事先準備好的鉗子等工具撬開被害人楊某某家中衛生間窗戶的防盜網,入室盜竊現金200元和一張醫保卡。次日,李某某使用該醫保卡消費205元。贓款已揮霍。
8、2015年2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竄至焦作市馬村區和諧小區,用事先準備好的鉗子等工具撬開被害人谷某某家中衛生間窗戶的防盜網,入室盜竊一條黃金手鏈(價值為4792元)和一張醫保卡。其后,李某某因該醫保卡設置有密碼無法使用,遂將卡毀壞后丟棄,并將黃金手鏈以3300元的價格變賣。贓款已揮霍。
9、2015年3月上旬某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竄至焦作市馬村區和諧小區,用事先準備好的鉗子等工具撬開被害人李某甲家中衛生間窗戶的防盜網,入室盜竊現金700元。贓款已揮霍。
綜上,被告人李某某實施入室盜竊既遂8起,被盜財物價值共計16419元。犯罪未遂1起。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不持異議,并有被害人常某某等人的陳述,棉襖、褲子、鞋等物證,勘驗、檢查筆錄、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室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中,第五起盜竊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棉襖、褲子、鞋予以沒收;贓物、贓款繼續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鄭承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艷婷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