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馬民一初字第00124號
——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法院(2015-9-15)
(2015)馬民一初字第00124號
原告曹某某,女,漢族,1968年3月2日生,住馬村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先軍,系河南省東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慧娟,系河南省東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方某某,男,漢族,1959年1月2日生,住馬村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國順,系焦作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某訴被告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擔。
審判員 王月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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