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1380號
——河南省浚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浚民初字1380號
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
被告張某某,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小明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我和被告于1998年9月份經人介紹相識,1998年農歷臘月24日舉行典禮儀式,2000年12月20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沒有較好的婚姻感情基礎,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經常吵架,也未建立起較好的夫妻感情。我和被告于2014年農歷8月份開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我和被告共生育兩個子女,婚生女兒張甲,2001年4月29日出生,現年14周歲;婚生兒子張某乙,2004年8月24日出生,現年11周歲。我要求與被告離婚;兒子張某乙、女兒張甲由我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
被告張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如果離婚,我要求撫養兩個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撫養費。
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1、原、被告雙方是否符合離婚條件;
2、如果離婚,兩個孩子如何撫養。
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的質證意見及本院認證意見:
1、婚姻登記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2000年9月30日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系。
孕檢證明。證明現在原告沒有懷孕。
3、浚縣屯子鎮周村村委會證明。證明原、被告婚后有一個兒子叫張某乙,戶口下在了周村。
被告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調查,依據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于1998年9月份經人介紹相識,2000年12月20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期間生育兩個子女,長女張甲2001年4月29日出生,長子張某乙2004年8月24日出生。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并從2014年年底開始分居生活,至今未能和好,致使原告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生育了兩個子女,由此可以看出雙方有一定的感情。雖然近段時間雙方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雙方今后注重感情培養,和好有望。為了家庭的穩定和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以不準二人離婚為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小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未會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