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827號
——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淇民初字第827號
原告鄭某某,女,1972。
被告王某某,男,1970。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鄭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鄭某某負擔。
審判員 段紹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高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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