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888號
——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淇民初字第888號
原告賈某某,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賈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賈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賈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郝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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