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濱民初字第2372號
——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淇濱民初字第2372號
原告劉某某,女,1974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靳海國,鶴壁市淇濱區鉅橋鎮鉅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甲,男,1976年6月6日出生。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振平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海國,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1997年經人介紹相識,未經充分了解便舉行了結婚典禮儀式,婚后生育三個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間日漸發現被告生性暴躁,好逸惡勞,且在孩子出生后染上了不良惡習,我多次勸告被告,被告不但不聽,反而對我謾罵毆打,但因家庭我不得不忍氣吞聲,長期以來我面對沒有任何溫馨的家庭環境,被告也毫無悔改之意,我不得不回娘家居住至今,我與孩子們相依為命,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雙方離婚;2、婚生女王某丁由原告撫養,婚生子王某乙、王某丙歸被告撫養;3、雙方共同財產位于鶴壁市淇濱區鉅橋鎮老牙章上下兩層共十間樓房歸原告居住;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甲辯稱:原告所述不實,原告劉某某是今年過了年才回娘家居住,我認為我們還是有感情的,我腿部受傷,原告還照顧我,多次帶我去看病,我和原告劉某某已經共同生活十來年,且生育了三個孩子,現均未成年。夫妻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位于鶴壁市淇濱區鉅橋鎮老牙章村的房屋應為家庭成員共同財產,我現在腿部有傷,里面還有鋼板沒有取出來,需要人照顧,故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甲經人介紹相識,雙方于1998年2月13日辦理結婚登記,1998年11月17日生育一子王某乙,2000年4月6日生育一子王某丙,2006年7月11日生育一女王某丁。雙方在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協商未果,為此成訟。
本院認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甲結婚近17年,并生育有三個孩子,夫妻感情較為深厚,現原告劉某某提出離婚請求,但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訴稱婚后經常因生活瑣事與被告發生爭執,屬于日常家庭矛盾,雙方只要進一步磨合,互諒互讓,彼此信任,夫妻關系和好有望。為穩定婚姻家庭關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故本院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是以離婚為前提,故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 想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