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濱民初字第2216號
——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2015-9-25)
(2015)淇濱民初字第2216號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閆某某,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閆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霞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牛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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