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濱民初字第2231號
——河南省鶴壁市淇濱區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淇濱民初字第2231號
原告竇某某,女,1978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陳某甲,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
原告竇某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振平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竇某某與被告陳某甲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竇某某訴稱:我與被告于2000年8月14日登記結婚,2001年3月29日生育一女陳某丙,2006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陳某乙。婚后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被告沒有責任心不照顧家庭及孩子,影響了孩子身心健康,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雙方離婚;2、婚生女陳某丙由原告撫養,婚生子陳某乙歸被告撫養;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甲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原告所述不是事實,我們不是經常吵架,只是偶爾吵一次,如判決離婚我要求撫養兩個孩子,被告每月支付兩個孩子撫養費1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竇某某與被告陳某甲于2000年8月14日辦理結婚登記,2001年3月29日生育一女陳某丙,2006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陳某乙,雙方在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執,協商未果,為此成訟。
本院認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竇某某與被告陳某甲結婚近15年,并育有一子一女,有較為深厚的夫妻感情,現原告竇某某提出離婚請求,但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訴稱婚后經常因生活瑣事與被告發生爭執,屬于日常家庭矛盾,雙方只要進一步磨合,互諒互讓,彼此信任,夫妻關系和好有望。為穩定婚姻家庭關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故本院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是以離婚為前提,故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竇某某與被告陳某甲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竇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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