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989號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濮民初字第2989號
原告魏某某,女,漢族。
被告田某某,女,漢族。
原告魏某某訴被告田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魏某某申請撤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也沒有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秀林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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