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653號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濮民初字第2653號
原告欒某,男,漢族。
被告董某,女,漢族。
原告欒某訴被告董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經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準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欒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劉世虎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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