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843號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濮民初字第2843號
原告:劉某某,女,1990年7月28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91年7月15日生。
案由:離婚糾紛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以已與被告私下解決為由申請撤訴。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代理審判員 馬傳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齊杰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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