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3099號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濮民初字第3099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4月13日起訴離婚,同年6月8日原告申請撤訴,同日本院作出(2015)濮民初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書準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2015年9月8日原告在沒有新理由、新情況下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起訴離婚撤訴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不予承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秀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李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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