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636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清民初字第636號
原告:郎某某,男,漢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清豐縣。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住清豐縣。
原告郎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據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查詢到被告張某某,被告張某某下落不明,且原告不同意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張某某送達應訴文書。
本院認為:原告不繳納公告費,不同意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達應訴文書,致使本案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郎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30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旭棟
審判員 曹新景
陪審員 劉海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邵高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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