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570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9-24)
(2015)清民初字第1570號
原告:呂某甲,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漢族,住清豐縣。
委托代理人:聶延增,清豐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呂某乙,男,漢族,住清豐縣。
原告呂某甲訴被告呂某乙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原告呂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呂某甲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呂某乙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呂某甲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呂某甲撤回對被告呂某乙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呂某甲負擔。
審判員 王旭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邵高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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