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283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清民初字第1283號
原告:郭某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南樂縣。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豐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被告:程某某,女,漢族,成年,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王某某、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做出受理決定,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經審理查明河南省清豐縣某某鄉某某村無被告程某某此人。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提供的被告程某某住址錯誤,無明確的被告,原告郭某某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免于收取。
審判員 楊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趙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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