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754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清民初字第754號
原告:丁某某,女,1987年1月2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被告:譚某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原告丁某某與被告譚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做出受理決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丁某某申請撤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一種處分,是原告丁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負擔。
審判長 楊杰英
審判員 孔 山
陪審員 魏 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吳陵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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