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681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清民初字第1681號
原告:肖某某,女,漢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清豐縣。
委托代理人:王獻章,河南導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原告肖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做出受理決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肖某某申請撤訴,是對其訴訟權利的一種處分,是原告肖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負擔。
審判員 楊杰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趙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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