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617號
——河南省清豐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清民初字第617號
原告:劉某某,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被告:楊某某,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清豐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做出受理決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dān)。
審判長 楊杰英
審判員 孔 山
陪審員 魏富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趙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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