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臺民初字第00589號
——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臺民初字第00589號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賈某某,該公司工作人員,全權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孫某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朱某某,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
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漢族,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某某公司訴被告張某某、孫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張某某、孫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孫 勇
審 判 員 李清川
審 判 員 姜劉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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