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臺民初字第00995號
——河南省臺前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臺民初字第00995號
原告路某甲,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漢族。
被告郭某甲,女,成年,漢族。
被告李某甲,男,成年,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路某甲訴被告郭某甲、李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路某甲于2015年8月27日以原被告雙方已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路某甲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路某甲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路某甲承擔。
審 判 員 劉 紀 錄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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