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靈民一初字第2256號
——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靈民一初字第2256號
原告金某某,女,1987年10月4日出生。
被告閆某某,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金某某與被告閆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金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金某某負擔。
審判員 王帥鋒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焦程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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