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靈民一初字第961號
——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靈民一初字第961號
原告趙某某,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張某某,男,1984年9月4日出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王帥鋒
人民陪審員 張靈靜
人民陪審員 李亭亭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何肖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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