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澠民初字第1697號
——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2015-9-30)
(2015)澠民初字第1697號
原告徐某某,女,漢族,1989年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陳相云。澠池縣城關鎮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1986年10月14日生。
本院在審理原告徐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擔。
審判員 馬瑞陽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董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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