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澠民初字第1746號
——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2015-10-20)
(2015)澠民初字第1746號
原告張某,女,1975年10月22日生,漢族。
被告夏某某,男,1971年8月10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與被告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寫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承擔。
審 判 員 馬邦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兼書記員 周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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