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澠民初字第2094號
——河南省澠池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澠民初字第2094號
原告陳某某,男,1958年12月7日生,漢族。
被告宋某某,女,1965年9月18日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寫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dān)。
審判員 劉 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史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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