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義民初字第823號
——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2015-10-9)
(2015)義民初字第823號
原告梁某某,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漢族。
被告張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梁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張某某的起訴。本院認為其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梁某某撤回對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負擔。
審判員 溫長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梅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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