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義民初字第812號
——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2015-9-14)
(2015)義民初字第812號
原告安某某,男,漢族。
被告杜某,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安某某訴被告杜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安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劉迎賓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 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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