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863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10-8)
(2015)禹民一初字第3863號
原告袁某某,生于1989年。
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河南金鵬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生于1988年。
原告袁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回起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擔。
審判員 張繼先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記員 馬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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