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638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9-25)
(2015)禹民一初字第2638號
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73年1月2日,漢族,住禹州市。
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7日,漢族,住禹州市。
原告杜某某訴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起訴來院,本院受理該案后,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胡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撤回起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擔(dān)。
審 判 長 李 華
審 判 員 曹會娟
人民陪審員 朱德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韓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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