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366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9-30)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66號
原告趙某某,男,生于1983年,漢族,住禹州市。
被告冀某某,女,生于1983年,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冀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趙某某撤回對被告冀某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即生效。
審判員 常志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鐘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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