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368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9-28)
(2015)禹民一初字第3368號
原告彭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23日,漢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22日,漢族,住禹州市。
原告彭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起訴來院,本院受理該案后,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回起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擔。
審判員 曹會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韓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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