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3247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禹民一初字第3247號
原告張某某,女,生于1966年,漢族,住禹州市。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漢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 判 員 :胡偉霞
人民陪審員 :李曉娩
人民陪審員 :尹曉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卜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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