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313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13號
原告靳某某,生于1970年。
被告馬某某,生于1969年。
原告靳某某訴被告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回起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擔。
代理審判員 趙曉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馬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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