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378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78號
原告耿某某,女,生于1992年,漢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尹某某,男,生于1990年,漢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耿某某訴被告尹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耿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準予原告耿某某撤訴。
二、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擔。
審判員 嚴曉鋒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白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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