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314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9-22)
(2015)禹民一初字第4314號
原告柳某某,女,生于1987年,漢族,住禹州市。
被告趙某某,男,生于1985年,漢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柳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負擔。
審判員 :胡偉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卜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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