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072號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禹民一初字第1072號
原告趙某某,女,生于1963年,漢族,住禹州市。
被告田某甲,男,生于1958年,漢族,住禹州市。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田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經人介紹我與被告田某甲于1993年4月份再婚,1994年11月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田某乙。由于雙方均系再婚,婚姻基礎較差,婚后又沒有共同語言,經常因瑣事吵鬧,且我不斷遭受被告的暴力,自2009年3月份我遭受被告的暴力后離家出走至今,雙方也沒有再聯系過,更不曾見面,夫妻感情早已蕩然無存。為解脫這死亡的婚姻,現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向本院提供證明原被告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的證據,原告趙某某起訴與被告田某甲離婚缺乏基本的事實根據,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300元退還原告趙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常志峰
審 判 員 劉長印
人民陪審員 宋冬冬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鐘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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