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979號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15-10-14)
(2015)鄢民初字第979號
原告:劉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許壘,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程敏,河南金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某,男。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蘇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尚建輝
人民陪審員 柴 三
人民陪審員 汪玉桂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振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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