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1141號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鄢民初字第1141號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梁某某,女。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梁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及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訴。
審 判 長 陳合忠
代理審判員 趙江濤
人民陪審員 柴 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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